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高水平专业群中餐烹饪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四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1-12-03 00:00:00

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高水平专业群中餐烹饪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四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酉财采投诉〔2021〕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高水平专业群中餐烹饪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四次)”(项目号:21A0006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1A00063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高水平专业群中餐烹饪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四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华文

联系方式:15728894293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80#


被投诉人1: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

经办人:吴建军

联系方式:13594950733

通讯地址: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


被投诉人2: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彭爽

联系方式:023-67559507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两江星界2-17-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11026日向被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高水平专业群中餐烹饪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四次),项目编号:YYZFCG202105-07”质疑答复,于20211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商务部分——操作流程展示“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到采购单位(专业组所有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评判)进行现场演示。如与投标响应有冲突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属于违规设置,存在指定性、限制性、倾向性条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1、中标后签署合同前对响应文件约定内容的演示,并无法律条款限制,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以现场演示的方式对特殊需求的核实,也可从一定范围内辩别供应商虚假响应。如有演示结果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情况发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2、采购文件分值设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酉财采投诉〔20216

投诉人:重庆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华文,15728894293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云湖路3180#

被投诉人一: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爽,13638372715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两江星界2171

被投诉人二: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

联系人:吴老师,13594950733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11026日向被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高水平专业群中餐烹饪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四次),项目编号:YYZFCG202105-07”质疑答复,于20211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119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商务部分——操作流程展示“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到采购单位(专业组所有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评判)进行现场演示。如与投标响应有冲突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属于违规设置,存在指定性、限制性、倾向性条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本次采购项目是提供一个服务的行为,主要是用于烹饪教学实训工作,而“烹饪精品资源系统服务”是烹饪教学实训工作的重要管理与辅助工具,具有其特殊性,正是如此,采购人根据项目特殊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首先,该商务条款并无法律法规限制;其次,承诺中标后对拟提供产品及服务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进行现场演示,是对中标人响应文件中操作流程截图及文字讲解内容的核实,属于签署合同前的再次确认,如演示结果与响应文件有冲突或不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人有权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并且有理由怀疑中标供应商是虚假响应,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三,该商务条款仅是对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前履约能力的确认,并非倾向性或指定性,根本不适用投诉人列举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称:

采购需求中数量较多的主要设备为厨房主用设备,参数简单,且无操作流程截图文字讲解内容,而“烹饪精品资源系统”操作流程截图及文字讲解就占商务部分分值26分中的10分,因此:上述评分未量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首先,此项评分设置510分,由磋商小组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后,根据优劣进行评分。此项评审标准是定性评审,设置合法合规,投诉人提出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的说法不成立。其次,设备的安全性是重要条款,是所有采购,不仅限于本项目都要满足的条款。本项目采购烹饪设备是直接用于教学,而“烹饪精品资源系统服务”也是直接用于教学,且是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工作教学与管理的重要工具,与硬件设施设备是不同类型。要求供应商提供“烹饪精品资源系统服务”操作流程截图及文字讲解内容是基于软件系统的特殊性而制定的;以上评分标准与商务要求针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投诉人引述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

我局认为:

一、中标后签署合同前对响应文件约定内容的演示,并无法律条款限制,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以现场演示的方式对特殊需求的核实,也可从一定范围内辩别供应商虚假响应。如有演示结果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情况发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二、采购文件分值设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酉阳县财政局

20211126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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