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2-07-14 00:00:0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财罚〔202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明扬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重庆明扬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姓名:陈少明

当事人电话:17723191520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绸路25号B幢2-1

二、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举报称:你公司在2021年8月23日参与“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涉案项目采购金额共计1,174,149.00元。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我局查证,在“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中:你公司与该项目参与人重庆双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鸿展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唐人恒强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电子档最后一次保存者均为WPS_1615365220,唐人恒强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17:14分,双龙酒店公司与鸿展厨房设备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均为2021年7月19日16:14分、明扬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8月7日13:55分。

上述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在上述政府采购项目中,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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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结果

鉴于你公司围标串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5,870.75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其他补充事宜

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5,870.75元缴至酉阳县财政局(账户名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酉阳县支行,账号:3100019529264037071),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至我局会计监督科,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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