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人民医院智慧后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00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荣昌区人民医院智慧后勤项目”(项目号:RCQ23C0000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RCQ23C00008采购时间:2023年04月20日
二、项目名称:荣昌区人民医院智慧后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聚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渤委托代理人:邹京倍
联系方式:13996280802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嘉金路5号18-15#
被投诉人1: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经办人:曹先生联系方式:023-46331363
-->通讯地址:荣昌区后西街169号
被投诉人2:重庆优佳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秦女士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创新发展中心10楼17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4月21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重庆优佳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采购文件及评审过程提出质疑,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我局认为:首先,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然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应对自身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应对投诉事项作出全面的说明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进行佐证。但在本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需求并未作出全面、合理的说明,本项目作为服务项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关于产品制造厂商的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采购文件将“需提供加盖厂商鲜章的资料”的要求,作为了实质性响应条件,若供应商不满足,将被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实际上,响应供应商才是履行合同的主体,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及服务质量负责,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针对响应供应商提出,因此,加盖厂商鲜章的要求也与合同履行无关。综上,投诉事项涉及的需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所规定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项目谈判文件第二篇内容属于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评审时谈判小组以“未响应第二篇硬件需求中的第8,第9条”认定投诉人无效响应,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谈判小组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