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绿化工程处采购2023-2026年东部城区绿化维护养护服务(二)投诉处理决定书
沙财政发〔2023〕9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绿化工程处采购2023-2026年东部城区绿化维护养护服务(二)”(项目号:SPB22C0206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SPB22C02065采购时间:2023年05月19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绿化工程处采购2023-2026年东部城区绿化维护养护服务(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诚和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康委托代理人:张喜
联系方式:15827044415
-->地 址:重庆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西段2号6幢1-2
被投诉人1:重庆市沙坪坝区绿化工程处
经办人:何老师联系方式:65346695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绿化工程处
被投诉人2: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王老师联系方式:65360405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6号附6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6月2日上午10点左右给出的质疑回复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原因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篇 投标供应商须知 三、投标文件※(一)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应内容不得复印粘贴招标文件条款……”。“复印”应当指:翻印文件、资料,与原件应一模一样,而投诉人在对本项目进行响应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服务需求条款差异表及商务条款差异表进行响应,且响应并非与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一模一样,因此不应该认为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为复印粘贴招标文件条款,应当认为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
(二)投诉诉求
对投诉人符合性审查进行重新评定,请求相关部门对本项目采购活动及评审过程进行审查并暂停此次采购活动。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于2023年5月22日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核,我局依法于2023年6月6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