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空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2023〕9-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空调采购项目”(项目号:FDX23A0001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DX23A00017采购时间:2023年05月04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宗华委托代理人:张民
联系方式:13088039892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0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
经办人:彭少波联系方式:13594538681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大道321号
被投诉人2: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曾燕联系方式:13896665506
-->通讯地址: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于2023年6月6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空调采购项目(编号:FDX23A00017)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依法于2023年6月20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1.5P变频挂机全年能源消耗效率≥5.26和3P变频柜机全年能源消耗效率≥4.42”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和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的原则。
我局根据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公告查询”栏中“产品信息公告”查询,多个品牌的空调能满足“1.5P变频挂机全年能源消耗效率≥5.26”、“3P变频柜机全年能源消耗效率≥4.42”采购项目的要求,故《更正公告》设定前述全年能源消耗效率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丰财采购[2023]9-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丰都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