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投字〔2023〕1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3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项目号:FLQ23A0004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3A00043采购时间:2023年06月16日
二、项目名称:2023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厨宝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杰联系方式:18523392268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6号9幢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
经办人:杨老师联系方式:13996796888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4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文件
涪财采投字〔2023〕17号
涪陵区2023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厨宝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杰 联系电话:18523392268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6号9幢
二、被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
项目负责人:杨老师 联系电系:13996796888
地址:涪陵区宏声大道47号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3年7月5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发文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人于7月24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存在指向性,限制性,是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 项目质量技术需求,序号30:盲杖。12、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产品技术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三体系认证证书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
3. 评审标准。技术参数“起评分:有效供应商的起评分为20分;扣分条款:磋商文件第二篇项目质量技术需求中,有1条▲项技术参数负偏离或不满足的,扣3分,扣完为止,有1条非▲项技术参数负偏离或不满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上述技术参数评审因素分值无法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
4. 评标标准:样品(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是否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以及质量、功能、便捷度、美观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完全满足要求且整体表现优异得10分;满足要求且整体表现良好得7分;基本满足要求但有小瑕疵且整体表现一般得4分;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或有缺或未提供不得分。
以上评审,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中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未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
5. 评审标准:实施方案:(1)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分析及执行技术方案,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2)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团队管理制度及人员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岗责分配,内控及奖惩管理等内容。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3)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4)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应急响应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工期加急、应急制度、应急反应等内容,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
以上评审,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中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未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并未提供优、良、差细化和量化的评审标准。
6. 评审标准:(1)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需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范围、服务流程、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2)培训服务措施: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考核等内容,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优:方案完整、先进和可行,最有针对性、最满足采购需求;良:方案完整、具有可行性,满足采购需求;一般:方案基本完整、基本可行,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差:方案不够完整、不够先进,部分满足采购需求。
以上评审,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中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未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并未提供优、良、差细化和量化的评审标准。
7. 磋商招标文件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不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投诉请求:删除或修改磋商文件中不合理违规设置,依法修改评分标准,按规定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依法明确核心产品。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开展此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五、被投诉人申辩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被投诉人申辩如下:
对投诉事项1的申辩:本项目里的轮椅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供应商需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投诉事项2的申辩:ISO9001和ISO14001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证书, ISO9001有助于保障产品质量,ISO14001是关于环境和职业健康方面的认证,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对投诉事项3的申辩:该项的评审因素为产品技术参数,分值为20分,分值量化到了对应评审因素。
对投诉事项4的申辩:该产品是给残疾人特殊家庭使用,不仅仅是要求满足技术参数,更注重产品质量、工艺、使用是否便捷等这些用客观技术参数无法表述但又与使用者的感受息息相关的特性。各厂商产品的质量、工艺和使用便捷度并不一样,不属于客观因素,不易量化,只能在投标产品之间进行对比评价。
对投诉事项5的申辩: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入户安装、调试、环境改造和现场施工等与项目的实施密切相关。实施方案应当是各供应商根据各自产品的特点、技术和人员配置来编制实施方案,由于务供应商的产品、技术、人员配置等都不一样,实施方案没有统一标准,不易量化。
对投诉事项6的申辩:售后服务方案和培训服务措施,各供应商的培训措施和售后服务方案是由各投标供应商根据自身产品特点、人员配置、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编制的,属于不可量化但又与项目的实施密切相关的评审因素。
对投诉事项7的申辩:财政部87号令适用于招标采购方式,不适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87号令关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指定核心产品”规定的目的是:核心产品必须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要求,非核心产品并不要求必需满足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要求。本项目虽然未指定核心产品,但所有的产品都有三个及以上牌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7个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7223447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印发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