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2023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垃圾收运箱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3-08-18 00:00:00

大足区2023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垃圾收运箱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足财采购〔2023〕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大足区2023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垃圾收运箱采购)”(项目号:DZQ23C0005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DZQ23C00055采购时间:2023年07月05日

二、项目名称:大足区2023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垃圾收运箱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委托代理人:张金玉

联系方式:1328460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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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6号赫时大厦807


被投诉人1: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经办人:杨老师

联系方式:0234378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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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200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

经办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0234376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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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大足区市民中心2楼)


相关供应商:成都市政通环境卫生设施厂

通讯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长河村5组20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大足区2023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垃圾收运箱采购)”(项目号:DZQ23C00055,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7月2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但并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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