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社保卡制卡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开州财采决〔2023〕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第三代社保卡制卡设备”(项目号:KZQ23A0003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KZQ23A00038采购时间:2023年07月06日
二、项目名称:第三代社保卡制卡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凤麟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翠委托代理人:张志强
联系方式:13568908447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长城西一路39号附1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经办人:李天芬联系方式:15870481698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巴渠街88号社保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打印速度:单色:(K):1000卡/小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二:接受卡片厚度:0.25mm—1.25mm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三:卡容量:自动进卡:100张@0.76mm卡的进卡量(最大支持200张@0.76mm卡的进卡量)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四:制卡能力及耗材:支持1/2格色带,单卷色带可打印600张单面卡片(YMCKO)或以上余量检测装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五:耗材:余量检测装置:打印机通过液晶中文面板,可以查询到剩余色带打印量,在色带容量剩余1%--5%时,打印机面板会自动提示剩余色带容量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六:投标产品须为自主研发、生产、制造的国产品牌(非贴牌产品)(报价时提供设备3C证书复印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投诉事项一至五项采购人所设参数要求均是针对采购对象打印机本身,属于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投诉参数设置不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理由不成立。
采购人向我局提供了广州市实诺锐科技有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得实打印机(江门)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制卡机满足本项目参数要求,本项目参数设置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一至五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六
采购人要求投标产品须为自主研发、生产、制造的国产品牌(非贴牌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六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针对投诉事项一至六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