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谢家湾学校学术报告厅视听系统改造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3〕1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谢家湾学校学术报告厅视听系统改造”(项目号:JLP23A0011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3A00117采购时间:2023年07月14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谢家湾学校学术报告厅视听系统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进飞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欢联系方式:158,,,,,,53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银杏树70号第一幢3-10
被投诉人1:重庆谢家湾学校
经办人:陶洋联系方式:13883778709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经办人:黄老师联系方式:02368143257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1. 重庆谢家湾学校学术报告厅视听系统改造中标(成交)结果及评审过程。本次投标有五家投标单位参与,被废除两家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最终剩下三家供应商,且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中标。我司报价最低,严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却被取消入围资格。质疑回复取消资格的原因为我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关于“招标文件中学术报告厅灯光音响系统配备表第23项多功能配电柜第7条具有烟雾、糊味、火光传感器,可实现烟雾、糊味、火光自动检测,止火灾隐患,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和软件功能截图”内容不符合实质性响应。而招标文件针对技术部分评分要求明确表示“重要技术参数带★(*同★)部分,有1条及以上技术指标负偏离的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提供了国家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软件功能截图,却为此被废标。我司对评审结果和过程提出质疑,认为遭受了不公平对待。
2. 招标文件中的学术报告厅灯光音响系统配备表23.多功能配电柜*7.具有烟雾、糊味、火光传感器,可实现烟雾、糊味、火光自动检测,防止火灾隐患。(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和软件功能截图),基于本次评审和质疑回复,如果评审小组的理由成立,该项参数具有唯一性,作为加星号条件的参数,我司认为三家合格供应商要么投标品牌完全一致,要么有两家供应商提供了的虚假检测报告应标,否则其中两家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应为零分。实际上,该项目并不具有竞争性。
诉求:
1.恳请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审查本次入围供应商的得分细则及得分依据,并公布供应商最终得分及得分细则(包含检测报告)。2.核查此次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评审过程的合法性、专业性,确保国家财政采购项目公平公正;3.核实全部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是否存在PS,是否存在围标;4.建议取消本次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纠正违规违法行为。该项目重新进场招投标工作。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谢家湾学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117)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人答复称:本次项目设计的智能配电柜不仅需要保证电力系统稳定高效运行,而且要通过各种传感器感知设备及环境信息回传信号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通过自动化控制保障现场的安全。而设定的配电系统具有烟雾、糊味、火光传感器,可实现烟雾、糊味、火光自动检防止火灾隐患正是学校出于安全性提出的要求,符合本次项目的实际需要,是学校的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之规定。
经核实,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本项目核心产品为“LED显示屏”;技术需求详见采购文件附件。虽然本项目三家合格供应商投标涉及的多功能配电柜品牌一致,但多功能配电柜并非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的情形。
《招标文件》附件《学术报告厅灯光音响系统配备表》 序号第23多功能配电柜技术参数要求:*7.具有烟雾、糊味、火光传感器,可实现烟雾、糊味、火光自动检测,防止火灾隐患。(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和软件功能截图)”。《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 二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3 | 技术部分 | 投标文件内容 | 本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作出响应。 |
经核实,投诉人本项目《投标文件》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第15页“序号第23多功能配电柜1套 差异说明为无差异”,第23页“1.附相关服务需求支撑材料 (1)学术报告厅灯光音响系统/23.多功能配电柜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名称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产品名称为交流配电柜,型号为XL,该认证试验报告中未涉及“具有烟雾、糊味、火光传感器,可实现烟雾、糊味、火光自动检测,防止火灾隐患”的认证试验内容。同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了核实,提供的多功能配电柜检测报告均已过期。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评审报告表述为:重庆进飞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招标文件中的带“*”的技术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学术报告厅灯光音响系统配备表 序号23 ,多功能配电柜第7条),符合审查为不符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符合性审查的3家供应商提供的多功能配电柜检测报告均已过期,属于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本项目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采购人应将本项目废标,责令重庆谢家湾学校、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