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乡垃圾收集设施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3】37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3年城乡垃圾收集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TLQ23A0017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3A00174采购时间:2023年07月18日
二、项目名称:2023年城乡垃圾收集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鑫怡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兴联系方式:15387633011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区市政环卫管理所
经办人:向焱联系方式:15922865136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45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谢 鹞联系方式:023-45395170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2023年城乡垃圾收集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TLQ23A00174,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8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结合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市政环卫管理所提交的《关于“2023年城乡垃圾收集设施采购项目”投诉书的答复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要求“中标人应在采购合同签定后20 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及验收”存在要求的交货时间不合理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规定,并结合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市政环卫管理所提交的《关于“2023年城乡垃圾收集设施采购项目”投诉书的答复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说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设置的违约责任为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商务需求;其次,对于投诉人所投诉“未对采购人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要求”、“违约责任设置不平等”的问题,我局认为此投诉事项并不涉及“妨碍公平竞争”问题,也不影响本次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