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2023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3】37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2023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号:TLQ23A0016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3A00169采购时间:2023年08月03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2023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风信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薪委托代理人:王志精
联系方式:13193250001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保利观澜3期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
经办人:罗老师联系方式:15823970475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龙腾大道
被投诉人2: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童老师联系方式:18375658179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桃溪街82号(自主承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2023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项目号:TLQ23A00169,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8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及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结合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政府采购投诉补充说明》《投诉回复2(补充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首先,结合投诉人提供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及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中已加盖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未加盖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极其敷衍、推诿、草率的进行质疑答复,无法证明代理机构的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其次,针对“泓益”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的投诉,此投诉事项并非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投诉,采购代理机构虽存在未严谨核实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真伪的情形,但此投诉事项涉及的检测报告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回复函》中的证明材料,此检测报告为虚假,仅能证明此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产品不能满足相应技术参数要求,不能直接证明所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排斥供应商的情形,同时,而结合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政府采购投诉补充说明》《投诉回复2(补充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且结合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及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严重排斥潜在供应商,为特定品牌及相对应的供应商提供支持”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