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班班通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3-10-10 00:00:00

两江新区班班通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两江采购 2023-97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两江新区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号:LJQ23A0002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JQ23A00020采购时间:2023年07月05日

二、项目名称:两江新区班班通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智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飞

委托代理人:无

联系方式:1398374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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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73号


被投诉人1: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发展研究院

经办人:赵小林

联系方式:6746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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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两江新区龙晴路2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023-6302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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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两江新区加工区1路7号金泰•彩时代2号楼906室


相关供应商:重庆两江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北嘴金融中心金融城2号T2栋20层


相关供应商:十里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8号中航MyTown2幢11-2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人“被质疑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第一,十里泉公司分别于711日、714日进行了质疑,即在中标公示程序环节未一次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不应予以受理和处理,应驳回质疑。第二,质疑人引用数据来自“启信宝”,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司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其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我司在南岸区社保局办理登记,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第三,何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质疑人(十里泉公司)并非潜在中标人,仅投标人身份而已。综上所述,这是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性和《政府采购法》法规不健全所致,即中标人“被质疑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在书面回复质疑人《质疑函》中,适用法律条文存在不当,相关的表述也不当,所谓“不当”,就是在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而违规、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2:潜在供应商质疑函具有“恶意、诋毁、排斥”中标人。根据“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重庆两江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十里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质疑函实际载明的内容,完全“胡编乱造、恶意栽赃”,并引用不正当的语言攻击他方,性质恶劣、道德败坏。双方以“联合旗舰、同盟合作”、“以大欺小、以高欺低”和“嚣张跋扈”的态度,相关质疑函内容只是主观陈述、推理,在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我司。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采购人载明的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所附加的条款,具有擅自改变评审结果。”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备注:1.中标后提供技术参数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以及智能黑板防蓝光检测莱茵证书原件备查。2.中标人中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演示招标文件中每项技术指标功能。以上2条要求,如现场查验不合格,采购人有权不予签订合同。查验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采购人依法将相关情况报送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一,违规要求提供样品。第二,擅自改变评审结果。第三,指定检测机构“智能黑板防蓝光检测莱茵证书原件”。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要求“中标人中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演示招标文件中每项技术指标功能”作为签订合同的附加条件,从而擅自改变评审结果,该采购活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理应废标。

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性审查,供应商具有虚假承诺《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之嫌疑。其中“十里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2年度工商年报,社保人数“0”)、“重庆国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具有企业民事行为能力”;2.“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未在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为违法行为”)。即供应商涉嫌虚假承诺《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性审查不以通过,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5:中标人所投产品为主流产品,其余为陪标品牌,具有串标之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45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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