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空调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3-10-11 00:00:00

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空调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

涪财采投字〔2023〕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空调采购”(项目号:FLQ23A0007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3A00070采购时间:2023年08月23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空调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鹏哲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尚凡

委托代理人:黎维波

联系方式:1534037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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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138号5幢3-13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

经办人:肖老师

联系方式:1502564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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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397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92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文件

涪财采投字〔202331

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空调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鹏哲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尚凡

授权代表:黎维波 联系电话:15340377887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13853-13

二、被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

项目负责人:肖老师 联系电系:15025644499

地址: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1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397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92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921日发文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人于926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 磋商文件中“响应方或产品制造商在涪陵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得4分”严重违法。

2. 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近两年(202111日起)签订过空调系统安装类或空调设备采购类项目合同,合同金额须≥70万元,每提供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设置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属于严重违法。

3. 磋商文件中“(1)所提供的空调品牌获得过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获奖项目名称须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获得过的得3分﹔(2)所提供的空调产品制造商或空调品牌所属集团获得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证书的得3分。其它的不得分”该两项得分仅有格力、美的、海尔才能加分且与业主实际使用毫无关系,仅是作为限制其他品牌的投标所设置。

4. 磋商文件中“安装服务团队:为保证施工进度、质量及施工安全,供应商提供的拟参与本项目人员相关特种作业证书根据以下条件评分:(1)供应商拟参与本项目人员具备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高处作业证,提供2个得1分,每增加1个得1分,此项最多得4分,低于2个不得分。(2)供应商拟参与本项目人员具备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电工作业证,提供2个得1分,每增加1个得1分,此项最多得4分,低于2个不得分。”严重违法。

(二)投诉请求:修改文件不合理的内容

五、被投诉人申辩

我局于2023927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被投诉人的申辩如下:

对投诉事项1的申:本条款只是加分条款非必要条件,未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本次采购产品用于教学环境,使用频繁且连续工作时间长,属于公共服务项目,一旦产品出了故障,在本地有服务机构的供应商处理故障更及时,对教学影响更小,在售后服务的及时性上要优于没有服务机构的供应商。

对投诉事项2的申辩:本次采购限价为80万元,要求业绩合同金额须≥70万元与本项目采购规模相当,此项设置的目的在于选择具有充足的安装经验及优秀的安装团队的供应商,为保障工程安全性及后期使用的稳定性,不属于对企业规模要求。

对投诉事项3的申辩:本产品用于教学环境,使用频繁且连续工作时间长,采购人目的在于选择技术先进和质量好的产品,本条只是加分条款,目的在于择优,“国家科技进步奖”代表制造商的技术先进性﹔产品质量优劣与项目的实施密切相关,‘中国质量奖’恰好能体现一个品牌质量的优劣与产品质量稳定性,检测报告参数只能反应送检样品的性能,并不能反映全部产品的质量优劣与稳定性。

对投诉事项4的申辩:本项目的施工涉及高空作业和部分电路,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在工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持有高处作业证和电工作业证的安装人员更专业,素质更高,更能保障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与项目的实施密彻相关。另外,空调制造企业无小微企业,不存在对小微企业歧视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1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7223447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1印发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涪财采投字31号.doc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 涪财采投字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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