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小学灯光改造项目(第四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3]40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小学灯光改造项目(第四次)”(项目号:TLQ23A0013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3A00139采购时间:2023年08月22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小学灯光改造项目(第四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铜梁区深蓝电脑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刘萍联系方式:17383159628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凤平路10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小学
经办人:吴勇红联系方式:02345629838
-->通讯地址: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17组
被投诉人2: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倪培涵联系方式:18696603803
-->通讯地址: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幢15-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25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小学2023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第四次)”(项目号:TLQ23A00139,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8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及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在本案中,首先,投诉事项涉及的要求,只是技术参数的描述,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专利证书,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指向特定的专利的情形;其次,结合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小学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及附件等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要求存在“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及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结合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小学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及附件等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技术参数中要求“LED驱动以外盒、内盒的结构设计,且以弹片接触的方式实现电流传导”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