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高中学校物业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3〕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渝高中学校物业服务”(项目号:JLP23C0009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3C00092采购时间:2023年08月16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渝高中学校物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晖委托代理人:冷贵鑫
联系方式:153,,,,,,23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6号附19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渝高中学校
经办人:周明忠联系方式:02368691162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27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经办人:黄老师联系方式:02368143257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篇第二条评审标准中的条款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分,因此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合格小微企业供应商都没有给予报价扣除优惠,对评标结果直接产生影响,所以中标人重庆明创金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型企业的身份高价中标,违反了采购文件主要规定,损害了发包人和参与投标人(包括我司)权益。
诉求:
应废标,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理。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渝高中学校、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C00092)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022〕19号)要求“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篇采购邀请书明确: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最高限价为900,000.00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联合体,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二、评审标准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11家供应商按时递交了《磋商文件》,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中型企业3家,小型企业2家,微型企业6家),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其中8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经过磋商后,进行了第二报价,均未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注要求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不符合上述之规定;磋商小组不应当执行违反国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磋商小组未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符合上诉规定。本项目中不存在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