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改扩建综合实训楼航空旅游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3〕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改扩建综合实训楼航空旅游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JLP23A0017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3A00177采购时间:2023年08月29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改扩建综合实训楼航空旅游实训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联系方式:139,,,,,,07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
经办人:李金芯联系方式:15215053197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90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经办人:黄老师联系方式:02368143257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1.中标供应商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无实质响应,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应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2.中标供应商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将所有投标项目全部违法分包给24个不同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第5页第8页第7款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的规定和要求,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应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3.中标供应商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应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中标供应商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是合格供应商,其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页所属行业,工业企业。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页第3条第1款规定,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应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5.中标供应商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将本项目核心主体航空舱分包给第三方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为串通投标犯罪嫌疑人。无权为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产品。
6.依法查处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在质疑回复中故意掩饰,掩盖和包庇中标供应商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诉求:
1.依法宣布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无效。
2.本次政府采购除去中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后,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应依法宣布本项目排名第二合格供应商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中标。
3.对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依法查处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由于被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和缺少质疑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于9月22日进行了补正,补正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受理时间为9月11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177)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经核实《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接受合同分包,符合上述之规定。
经核实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有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该公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所投产品均由中小企业制造[其中:根据工业类企业划型标准:江苏三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声明为中型企业,应为小型企业;斯科茨曼制冰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声明为微型企业,应为小型企业;广州市大南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声明为中型企业,应为小型企业;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声明为中型企业,应为小型企业;广东志高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声明为微型企业,应为小型企业],声明该公司为小型企业;未提供联合体协议和分包协议。
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后向其他企业采购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分包行为。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未发现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是合格供应商的证据,也未发现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重庆豪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符《招标文件》要求和上述规定,虽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5家产品制造企业划型与行业划型标准不符,但均在中小企业之内,不影响评审结果。处理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范围,我局将另案调查处理。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