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3-12-07 00:00:00

2023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01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3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项目号:RCQ23C0005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RCQ23C00059采购时间:2023年10月17日

二、项目名称:2023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翊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春

联系方式:1777231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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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瑞山路69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荣昌区残疾人联合会

经办人:叶老师

联系方式:023-4677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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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宝城东路东50米


被投诉人2:重庆展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于老师

联系方式:1599896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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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112


相关供应商:重庆市荣昌区知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宝城路139号1幢1单元17-2

四、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
2023年重庆市荣昌区残疾人居家托养购买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RCQ23C00059)。
投诉受理
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重庆市荣昌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展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采购评审场地、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就“开标现场设立全程录音录像、设立公开投标公示牌和显示屏”以及“投标现场秩序混乱”。
事实依据:1.本次开标地点设立在重庆展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而不是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专家组全程在楼上评标,因场地狭窄,投标供应商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在楼下办公室和公司外的走廊上等待,现场秩序混乱。3.对“没有设立公开投标公示牌和显示屏”一事,招标代理机构也没有给出答复。4.投标结束时已有投标供应商就“全程录音、录像”一事提出疑问,得到了工作人员否定全程录音录像的答复。
投诉事项2:在最后宣布的投标结果中重庆展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只宣布了投标供应商的最后得分,并未当众公开宣布中标的报价明细。
投诉事项3:二次谈判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符,逻辑混乱,且与本次竞争性谈判评审标准不符。
投诉事项4:未按照竞争性谈判采取的最低价法来作为此次评标的依据。
事实依据:招标公告明确指出本次招标方式为竞争性谈判, 而竞争性谈判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但实际开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却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按照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来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投诉事项5: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存在公示内容错误和不完整的情形。
事实依据:对于中标公司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能公布,但对于投标符合性审查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是需要公布的。
调查取证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展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同时也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重庆市荣昌区知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荣昌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展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知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中关于“设立公开投标公示牌和显示屏”“投标现场秩序混乱”的投诉及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中关于“开标地点”“开标现场录音录像”的投诉及投诉事项4、5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开标地点未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未录音录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多项违法事实,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无法另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责令被投诉人撤销采购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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