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中小学美术专用教室设施设备2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3〕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中小学美术专用教室设施设备2采购项目”(项目号:JLP23A002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3A00207采购时间:2023年09月15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中小学美术专用教室设施设备2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琴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雨妍联系方式:151,,,,,,38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四支路10号4栋13-2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经办人:陈薪羽联系方式:18723080255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被投诉人2: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黄册联系方式:68788639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9幢1-1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根据2023年11月6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中小学美术专用教室设施设备2采购项目(JLP23A00207)废标公告,我公司认为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投处〔2023〕17号)处理决定而作出的废标决定依据不全面,不充分,投诉人重庆市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无资格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没有对本项目质疑投诉的资格,以其投诉结果作出的废标决定,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诉求:
1.告知重庆市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当场废标的原因。
2.认定重庆市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
3.认定其作为无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为无效行为。
4.恢复我公司的中标供应商资格。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207)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中小学美术专用教室设施设备2采购项目(编号:JLP23A00207)《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标注的技术需求为重要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标注的技术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三、招标项目技术需求:本项目是九龙坡区10所小学校与14所中学校49间美术专用教室相关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详见表格。
| 中小学美术专用教室2(小学部分) | |||||
| 序号 | 分类代码 | 设备名称 | 规格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 11 | 60203080501 | 云台 | 1.规格:直径不小于18cm,不小于1.5cm2.材质:工程塑料,符合GB/T16422.2-2022、GB/T7921-2008标准要求,外观无裂纹、无粉化、色差△E≤2.0。(投标时需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台 | 912 |
四、样品递交及退还要求(一)样品递交要求1、样品清单列表。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学科 | |
| 3 | 美术类 | 云台 | 直径不小于18cm,高3cm | 个 | 1 | 提供满足第二篇技术参数要求实物1个(投标时需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小学 |
均未作※”标注”。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一、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 二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3 | 技术部分 | 投标文件内容 | 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号标注的部分。 |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2 | 技术部分(40%) | 技术指标30分 | 1.所投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没有负偏离得30分。采购清单中重要技术参数(第二篇带(★)标注部分)有一条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扣除5分,三条以上参数不满足要求的该项30分指标得0分。2.采购清单中一般性技术参数(第二篇(★)及(※)号标注的部分除外)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一条从起评分中扣除2分,扣完为止。 | |
| 样品评审10分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从材质、外观、尺寸、做工等方面按样品清单进行比较:1、所提供样品质量材质优,用料讲究,做工精细,工艺先进,环保无异味得10分;2、所提供样品材质一般,用料较讲究,做工较精细,工艺较先进,环保无异味得6分;3、所提样品材质较差,用料一般,手感一般,做工一般,有异味得3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少送、错送的,样品评审得0分。 | 暗标评审,出现投标人、生产厂家信息或标记,样品评审得0分 |
“四、无效投标条款: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八)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重庆市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第62页“(三)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中提供的检测报告、证书等证明材料:我方应答:无”。
该项目《评审报告》明确表述为:“按规定时间投标且已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14家:经采购人代表审核资格通过14家,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通过9家。(重庆市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27页中第四篇第四条第8项未提供云台检测报告)”。本项目《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标明投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理由为技术部分无检测报告(云台)。
重庆市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质疑、投诉后,我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投处〔2023〕17号),认为该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致使该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投诉事项成立,并依法责令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我局作出的该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法律法规并没有把具有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投诉人关于重庆市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无资格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没有对该项目质疑投诉的资格,进而以其投诉结果作出的废标决定不合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