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空调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01-16 00:00:00

教室空调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4】1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教室空调”(项目号:TLQ23A0021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3A00211采购时间:2023年12月15日

二、项目名称:教室空调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必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但小容

委托代理人:刘中梅

联系方式:1852371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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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大坪正街160号附81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区立心小学

经办人:邹兵

联系方式:133896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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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飞龙路100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陈志勇

联系方式:0234587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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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3124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教室空调”(项目号:TLQ23A00211,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1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第三条第一款:“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规定,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询价”,并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之规定,结合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立心小学提交的《关于教室空调投诉事项答复的函》及附件,《铜梁区城区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需求调研会议纪要》、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铜梁区城区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需求调研会议纪要补充说明》及本项目投标资料及评审资料等证明材料,投诉事项1涉及的技术需求中已明确“能效等级:国家一级能效”,相应技术需求设置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1涉及的技术需求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属于以非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来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之规定,结合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立心小学提交的《关于教室空调投诉事项答复的函》及附件,《铜梁区城区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需求调研会议纪要》、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铜梁区城区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需求调研会议纪要补充说明》,投诉事项2涉及的技术参数将“线控器外壳防护等级达到(IPX4)级”作为采购需求并无不当;其次,结合本项目投标资料及评审资料等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2涉及的技术参数存在“用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技术要求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之规定,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中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未包含“事实依据”,此投诉事项成立。其次,针对“要求其同时具备吊顶式安装和落地式安装功能,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仅有美的品牌的单元机能够满足,属于指定特定品牌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之规定,结合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立心小学提交的《关于教室空调投诉事项答复的函》及附件,《铜梁区城区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需求调研会议纪要》、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铜梁区城区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需求调研会议纪要补充说明》及本项目投标资料及评审资料等证明材料,投诉事项3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并无不当,且有3家品牌产品满足投诉事项3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3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指定特定品牌”的情形;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3中关于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投诉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指定特定品牌”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及投诉事项3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指定特定品牌”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3中关于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投诉成立,其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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