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冬季烟熏腊肉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01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3年冬季烟熏腊肉服务”(项目号:RCQ23C0006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RCQ23C00065采购时间:2023年12月11日
二、项目名称:2023年冬季烟熏腊肉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铜梁区润利建筑设备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夏孝冬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接龙村十四组祥和家园
被投诉人1: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经办人:刘老师联系方式:023-46770192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兴荣大厦908办公室
被投诉人2: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林老师联系方式:023-46783201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公园路87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紫外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石小路72号附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
2023年冬季烟熏腊肉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RCQ23C00065)
投诉受理
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P10涉嫌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P10 1、成交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熏制点建设、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2、成交人应在自熏制点设立(在2023年12月22日前)起至2024年1月30日。3、设备投入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天,延期超过3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讨相关责任和损失。开标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项目投入时间为12月22日,投标截止时间到完工时间只预留7天时间,工期设置时间短,又不提前进行项目招标,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本项目为烟熏腊肉服务,其设备只需要满足环保要求以及基本的使用要求即可,过多的设备参数有明显的指向性,设定的设备参数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P8三、采购详细要求,本项目为服务项目,公布的大多数详细要求却是设备参数,其主要标的和参数明显偏于熏箱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本项目设置的技术指向重庆市龙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相应的服务需求。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说明以及专家意见,本项目中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的服务需求为自身采购需求的体现,提出相应的服务时间要求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的服务需求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据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说明、评审报告以及专家意见,本项目虽然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但采购需求通过相关熏制设备实施,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熏制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且本项目谈判过程中有三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设置的技术参数需求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或产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