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华福、城西家园公租房小区过期干粉灭火器和热气溶胶灭火器更换项目(第四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民安华福、城西家园公租房小区过期干粉灭火器和热气溶胶灭火器更换项目(第四次)”(项目号:JLP23A0027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3A00271采购时间:2024年01月19日
二、项目名称:民安华福、城西家园公租房小区过期干粉灭火器和热气溶胶灭火器更换项目(第四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厨宝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杰联系方式:185,,,,,,68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6号9幢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经办人:张老师联系方式:023-68626523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团结路8号附8号
被投诉人2: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殷老师联系方式:023-88602519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0号土星商务中心A2座11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第一篇 询价采购邀请书。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为采购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1、若供应商为经销商,须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制造商开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书原件签订合同时需查验,若不满足条件,采购方可认为中标无效。该项供应商资格条件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询价招标文件,删除本项目不合理违规设置额的特定资格条件,并重新开展此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对不作为行为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271)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二、主要任务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规定,将“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列入《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资格条件之中。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询价采购邀请书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为采购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1、若供应商为经销商,须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制造商开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书原件签订合同时需查验,若不满足条件,采购方可认为中标无效。2、若供应商为制造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违反上述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予以修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