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财罚〔202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德上东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重庆德上东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姓名:刘学东
当事人电话:18702371408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69号5幢102室
二、基本情况
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翔.艺术中心LED屏改造询价采购(项目号:JLP22A00163),预算金额540,000.00元,于2022年8月1日在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开展了开评标活动,德上公司以472,400.00元中标,于8月2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结果公告,于8月19日废标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我局于8月19日收到匿名举报信,反映中标供应商德上公司响应文件提供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我局对举报信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同时,我局依法向深圳市全球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函告核实《检验报告》(编号:GTS20200228004-1-7)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检测公司复函称:“由贵单位发来的编号为GTS20200228004-1-7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内容,与我单位同编号检测报告的留底原件的内容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询价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全球通检测报告核实回复函》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2〕01号),你公司要求陈述及申辩,并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异议申请书》,经我局研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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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36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其他补充事宜
(一)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