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3-03-08 00:00:00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建新南路18号2单元8-17

当事人2: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四楼

当事人3:重庆市黔江区菁华小学校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阿蓬江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信访人对“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举报,信访人在《请求书》中称:“在2022年12月21日的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2B00095)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A、B两人进行了串标买标活动;怀疑当日开标顺序及A、B两人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内部有联系”。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对信访人举报事项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并就该监督检查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查查明

基本情况

1.区财政局于2022年11月17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到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2B00095)采购计划申请。

2.区财政局于2022年11月17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区交易中心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

3.黔江区菁华小学校、区交易中心于2022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QIJ22B00095)”竞争性谈判公告。

4.区交易中心于2022年12月21日对“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2B00095)”进行公开采购(竞争性谈判),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参加了本次采购活动并入围第一成交候选人。

5.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信访人对“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举报,信访人在《请求书》中称:“在2022年12月21日的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2B00095)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A、B两人进行了串标买标活动;怀疑当日开标顺序及A、B两人与区交易中心内部有联系”。

6.区财政局先后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信访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A、B等人涉嫌违法违纪事项移送函》《关于A、B等人涉嫌违法违纪事项协查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立案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函》等相关文书。

7.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信访人提供的电话录音资料,信访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对方电话号码为13996307775。

8.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28日向区交易中心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

9.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区菁华小学校提供的关于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的采购资料。

10.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区交易中心提供的《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开标情况的说明》《标书密封确认书》《投标企业投递标书报名签到表》《投标保证金情况表》《竞争性谈判报告》及2022年12月21日开标室和评标室现场的音、视频监控等材料。

区交易中心提供的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显示: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旭(电话号码为13996307775),被授权人为沈建。

区交易中心《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开标情况的说明》称:“为合理安排评审时间,让评审工作更加紧凑、有序,区交易中心一般采取随机或由金额相对较小、评审相对简单的询价、竞争性谈判项目依次到金额大、评审复杂且需采购人审核资格的公开招标项目进行开标送审。本次开标送审的项目顺序为:2022年有机肥替代化肥减量增效项目、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黔江区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购买服务”、“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8家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7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该项目的所有评审工作均由评标委员会完成。经过评审,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为无效投标,其理由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篇二、服务部分和三、商务部分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该评审结果,区交易中心进行了现场宣布,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异议。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均合格的6家供应商现场进行二次报价”。

11.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3日再次向区交易中心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

12.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区公安局发出《关于A、B等人涉嫌违法违纪事项移送函》和《关于A、B等人涉嫌违法违纪事项协查函》。

13.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4日收到区菁华小学校提供的《重庆市黔江区菁华小学校关于我校运动场改造项目的有关情况说明》。

14.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4日向重庆渝黔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15.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5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立案通知书》。

16.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9日收到区公安局的《受案回执》。

17.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旭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通知书》。

18.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11日至17日先后收到区交易中心、渝黔公司提供的2022年12月21日开标室和评标室外走道(过道)的音、视频监控材料。

19.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旭《关于“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接黔江财政<通知书>、<请求书>涉及事项的说明》,高旭称:“我及沈建并不是《请求书》中提到的专业串标团伙,在本项目开标过程中未影响项目公平、公正开标,更无围标、串标的行为活动。”

20.区财政局于2023年1月30日对信访人进行了询问,信访人称:“我确认举报时提供的电话录音中的女方是我本人”。

21.区财政局于2023年2月3日向区公安局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函》。

22.区财政局于2023年2月3日收到区公安局提供的《高旭询问笔录》相关材料,在笔录中高旭称:“我记得开标的那一天是在2022年的12月21日,当天下午我和我们公司的同事沈建一起到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参加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开标,当天去参与开标的总共有6、7家公司。我记得那个项目的限价是142万多点,第一次报价基本上就只是一个资格审查,那个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报价,资格审查通过之后,还会进行二次报价,第一次报价我们公司就是按照限价标准报价的。我和沈建到交易中心后,就先到开标室去把标书交了,之后我们就在开标室外面等到开标。当天有3个项目开标,所以当天在开标室外面的人比较多,我们是做体育用品和运动场项目的,加上我们是新公司,所以我就和现场的其他人员吹牛闲聊,同时推销我们公司,以便寻求合作机会。其中我记得和一个30多岁的女的闲聊时,我问过她是哪个公司的,她说是黔江恒瑞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是参加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这个项目的投标工作的,还说她是财务,没来投过标。闲聊期间她就说他们公司的其他人员都新冠阳性了,所以临时喊她来参加投标,当时在场的还有其他人员,我们就聊到第一次报价是多少,因为第一次报价基本都是按照限价标准报价,因为是资格审查,还会有二次报价,当时那女的说他们公司报价是121万,我当时不相信这么低的报价,她就说不信可以问她们资料员,还把她们资料员的电话给了我,我打电话过去问,她们资料员说不清楚情况。因为我们公司是新公司,想做点业绩,就想中这个标,但是菁华小学这个项目本身就没得什么利润,而她们公司开这么低的价格,我们公司就很难中标,我就想让她配合我们公司投标,并配合过后我承诺给她一些好处,当时我说的是给搞她1万元钱,但是那个女的说要2万元钱,本身这个项目的标的不大,我当时就觉得不划算,我就问她们公司老板的电话,她就给他们老板王总打了一个电话,电话接通后我把电话拿过来和王总说了几句,我在电话中和王总说和他交个朋友,让他们不要杀价,并且承诺中标后给1万元钱,但是王总没有表态,之后我把电话还给了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接完电话后说领导说的还是要2万元钱,之后就没有问了。在下午3、4点钟的时候,通知菁华小学项目的到开标室去,我们进去后,最先喊的恒瑞建筑公司的代表上去,就是那个女的上去的,当时工作人员把他们的资料返给她看,说她们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意思就是资格审查没过而废标了,就喊她离开开标室了,接下来就是二次报价,报完价后,工作人员喊我们自己关注网上公布的信息,之后就各自回去了。之后我就接到了那个女的打来的电话(电话号码我没有存),她说我们在串通投标,还说是我和工作人员串通把他们的标废了,就是这样。”。

23.区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企业投递标书报名签到表》显示:参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重庆横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紫器锦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祎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签到人员为沈建。

24.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旭,电话号码为13996307775,被授权人为沈建。

上述事实,有信访人《请求书》;重庆市黔江区菁华小学校“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2B00095)”《竞争性谈判文件》《重庆市菁华小学校关于我校运动场改造项目的有关情况说明》;区交易中心提供的《标书密封确认书》《投标企业投递标书报名签到表》《投标保证金情况表》《竞争性谈判报告》、各参与供应商《响应文件》、开标室和评标室现场及外走道(过道)的音、视频监控材料和《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开标情况的说明》;高旭《关于“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接黔江财政<通知书>、<请求书>涉及事项的说明》;区公安局《受案回执》《高旭询问笔录》和《信访人询问笔录》;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访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A、B等人涉嫌违法违纪事项移送函》《关于A、B等人涉嫌违法违纪事项协查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立案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通知书》《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信访人指认笔录》和《政府采购调查取证函》;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1.依据区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开标程序、资料及音、视频监控,没有发现区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应当认定区交易中心当日开标程序及安排开标先后顺序合理。

2.依据区交易中心提供的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经我局复查其废标理由“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篇二、服务部分和三、商务部分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应当认定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对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无效的理由充分。

3.依据采购人、区交易中心提供的采购方案制作、采购预算的确定、采购程序的执行等相关资料,没有发现区菁华小学校有违规行为。

4.依据区公安局提供的材料《高旭询问笔录》中高旭称:“我记得开标的那一天是在2022年的12月21日,......我就想让她配合我们公司投标,并配合过后我承诺给她一些好处,当时我说的是给搞她1万元钱,但是那个女的说要2万元钱,本身这个项目的标的不大,我当时就觉得不划算,我就问她们公司老板的电话,她就给他们老板王总打了一个电话,电话接通后我把电话拿过来和王总说了几句,我在电话中和王总说和他交个朋友,让他们不要杀价,并且承诺中标后给1万元钱,......她说我们在串通投标,还说是我和工作人员串通把他们的标废了,就是这样”,及信访人提供的电话录音资料(13996307775-2212211640.awb)中第54秒至第60秒“最开始我们说的,如果是遭废了标,反正就2000块钱一家,如果没废标,就10000块钱一家”表明,高旭作为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中代表了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高旭为谋求成交(中标),口头约定给予其他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费用补偿,明示为其成交提供方便,其协商、约定行为实质发生,应当认定其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成立。

5.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谋求成交(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明示为其成交提供方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成交无效。

7.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重庆民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成交结果无效。

2.责令区交易中心、区菁华小学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79242124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四、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

附件

23-3-8 31号 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pdf

  • 23-3-8 31号 菁华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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