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财处罚〔2023〕1号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重庆新纪元厨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108号2幢1-12-1
二、违法情形
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中部分内容不实。具体为:一是《声明函》第14项所述的承建企业江西上饶市洪氏锅业,经查询,该承建企业不存在;二是《声明函》第12项标的产品为电热水器,属于国家3C认证目录产品,也属于国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的产品,但《声明函》中所列的该标的生产制造厂家为佛山市厨之乐电器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既没有办理国家强制要求的该项产品的3C认证,也没有取得电热水器的节能认证证书;三是《声明函》第1项中有一个标的为双头低背煮面炉(电热),所列的该标的生产制造厂家为重庆新纪元厨具有限公司,该企业必须事先取得电热食品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并且认证单元中,必须有该项对应的产品。经查询,该公司没有办理电热食品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对应电煮锅的认证单元认证。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四、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98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3年7月27日
六、执法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