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财采购〔2023〕4-4号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姓名:胡艳宁
当事人电话:13828891025
当事人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
二、违法情形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丰都县雨量(墒情)遥测站升级改造工程(采购编号FDX22A00079)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已超过三十天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3年2月22日我局向丰都县水利局发出《丰都县财政局关于丰都县水利局政府采购项目整改的通知》(丰都财政发〔2023〕12号),限期内该项目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就该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财采购〔2023〕4-1号)后,发现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向该公司发出《丰都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行为接受调查通知书》(丰都财政函〔2023〕6号)、《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丰财采购〔2023〕4号),因查无此人退回我局。为查明事实,保障你公司合法权益,我局于2023年5月20日撤销《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财采购〔2023〕4-1号),并重新开展调查。2023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丰都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丰财采购〔2023〕4-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依法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举行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三、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又鉴于你公司是管理人员离职,交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你公司未与丰都县水利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主观上无恶意不签订合同的行为,且在后期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仅作出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四、处罚结果
对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4600元。
五、处罚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六、执法单位
丰都县财政局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4号(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