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2023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第二次)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项目编号:TLQ23A00169 采购时间:2023年08月03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2023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龙腾大道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2023年教室灯光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号:TLQ23A00169,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8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中要求“LED教室灯灯珠模组总功率为灯具实际发光功率2.5倍以上”,其中并未明确该灯珠模组总功率是“满载功率”还是“额定功率”。其次,重庆南周渝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投诉事项1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了“无差异”的响应。最后,此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网页截图等”证明材料,重庆南周渝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灯珠冗余量声明函作为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中标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另结合对该投诉事项的审查,将“LED教室灯灯珠模组总功率为灯具实际发光功率2.5倍以上”作为技术需求,但并未明确该灯珠模组总功率是“满载功率”还是“额定功率”,采购需求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及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之规定;因此该技术需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重庆南周渝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投诉事项2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了“无差异”的响应;其次,结合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及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政府采购投诉答复2(补充说明)》及其附件,重庆南周渝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重庆南周渝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投LED教室灯不满足相应尺寸要求及可拓展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另结合对该投诉事项的审查,投诉事项2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其中并未明确检测报告中是否要体现LED教室灯的尺寸要求;采购需求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及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之规定;因此该技术需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3,结合被投诉人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说明》等证明材料,重庆桐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对盖章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招标代理并未就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审查,核对真实性”或“做出敷衍、推诿、草率的质疑答复”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实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和2所涉及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属于在询价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