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5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扬州智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YH3LY2F
当事人姓名:缪庆祥
当事人电话:13626128668
当事人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丽景花园8幢103室
二、违法情形
扬州智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中标《重庆市第三十七中学校I03地块校区实验室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DDK23A00021),中标金额为149.9万元。7月11日,你单位向三十七中提交了《放弃中标情况说明》。三十七中核实你单位投标文件中《检验检测报告》时扫描《检验检测报告》上的二维码跳转到扬州智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网站链接。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与检测机构联系核实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检测报告真伪,确定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10份检验检测报告涉嫌伪造。
三、处罚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68号令)第七十七条(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处罚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68号令)第七十七条(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给予你公司7,496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五、处罚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六、执法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附件
扬州智星科技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