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3-12-28 00:00:00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号27楼

二、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涪财政发〔2023〕1253号),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派检查组对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监督评价事项进行了财政监督检查。

(一)招标文件未设定核心产品。2022年路灯维修维护材料采购,项目号FLQ22A00274,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清单未设定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采购,项目号FLQ22A00118,缺少采购需求方案;2022年路灯维修维护材料采购,项目号FLQ22A00274,缺少采购需求方案;焦石镇农村公路社会化日常养护项目,项目号FLQ22C00065,缺少采购需求方案。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采购,项目号FLQ22A00118,项目档案中缺乏退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资料;焦石镇农村公路社会化日常养护项目,项目号FLQ22C00065,项目档案中缺乏退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三)磋商公告公示期未满10天。焦石镇农村公路社会化日常养护项目,项目号FLQ22C00065,于2022年10月11日发布磋商公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的规定。

(四)采购政策未落实。焦石镇农村公路社会化日常养护项目,项目号FLQ22C00065,采购计划中明确了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但在磋商文件中未能落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政策。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招标文件未设定核心产品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根据产品采购项目情形,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关于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制作采购文件之前,应有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方案。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涪营商办发〔2023〕4号)“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内及时联系平台机构或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平台机构或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单位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整改,今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项目档案资料中应保存退还投标保证金相关资料。

(三)关于磋商公告公示期未满10天问题。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公告。

(四)关于采购政策未落实问题。责令你单位今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采购计划执行,落实采购政策。


四、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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