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安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重庆安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号27楼
二、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涪财政发〔2023〕1253号),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派检查组对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监督评价事项进行了财政监督检查。
(一)中标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间发出。公共卫生防控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号FLQ22A00244,该项目于2022年9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2年9月1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区森林消防装备项目,项目号FLQ22A00177,项目档案中缺乏退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中标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间发出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关于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涪营商办发〔2023〕4号)“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内及时联系平台机构或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平台机构或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单位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整改,今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项目档案资料应保存退还投标保证金相关资料。
四、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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