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区校园饮水设备维护费投诉处理决定书
綦江财处理〔202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年全区校园饮水设备维护费”(项目号:QJQ24C0000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QJQ24C00004采购时间:2024年02月06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全区校园饮水设备维护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有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青北路
被投诉人1:重庆市綦江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经办人:余老师联系方式:13996452703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陵园路40号
被投诉人2:重庆恒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杨老师联系方式:023-48613806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505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依据及投诉诉求
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第二轮磋商报价金额远低于该项目耗材成本价,违背市场规律,采购方在明知其不合理报价行为的前提下,专家评审依据公式打分;采购方质疑回复为“公司自己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四十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投诉人认为提供的响应文件服务部分内容得分偏低,商务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分仅为25分;采购方质疑回复为“投标文件的评审,是经过评标专家公平公正评审的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代理机构只宣布可以在网上看结果,未提及现场等候这一方式,且中标结果公示期仅有1个工作日,违背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二、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1.采购方取消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2.采购方重新评定重庆有银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服务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得分;
3.如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误评项,请采购方对该项目重新评审;
4.取消重庆康元水处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
根据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在评审中,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已电话告知代理机构“报价报错了,本来预报价63万元,第一次参与电子招投标,不熟悉系统,价格填写为6.3万元”,由于使用的电子系统,无法修正。根据竞争性磋商小组对投诉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因磋商文件对各供应商未设置最低报价相关规定,专家组在评审中,未对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的二次报价进行询问,故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经我局调取本次项目投标资料,即使取消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第二轮报价资格后,仍有三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不影响本次项目采购结果。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
根据我局调取的本项目评标资料,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根据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第43页电工吴秀云的健康证没有名字,不能完全证明有效,专家不予认可,扣5分,故投诉人商务部分得分25分。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本项目是服务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其公示期要求。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未规定公告期限,及现场等候结果公布方式的相关规定;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3不成立。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评审委员会回复等在案佐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綦江财处理〔2024〕2号).doc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