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04-15 00:00:00

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财采购[2024]6-3号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重庆玖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6FQU38

当事人姓名:张瑜

当事人电话:17323459407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金开大道1120号附8号17-5

二、违法情形

2024年1月14日,我局按照渝财采购[2024]1号文件要求与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智慧班级建设项目(项目号:FDX23A00078)的部分投标商在《询价采购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完善度认证证书》存在虚假嫌疑。后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调查查明:

2023年12月8日,你公司在参与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智慧班级建设(项目号:FDX23A00078)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的由上海申西认证有限公司认证的《售后服务完善度认证证书》为虚假的证书材料。以上情形应当认定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另查明,本次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智慧班级建设项目采购金额为696311元。

上述事实,有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智慧班级建设项目询价文件、项目采购情况报告、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相关认证证书核实情况的正式函件,以及上海申西认证有限公司的说明等文件予以佐证。

2024年4月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丰财采购[2024]8-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有效期内向我局作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

1. 罚款:对重庆玖立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点五的罚款即5222元。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将重庆玖立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领域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

3.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一年期限内,禁止重庆玖立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4月15日

六、执法单位

丰都县财政局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玖立科技公司.pdf

  • 行政处罚决定书--玖立科技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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