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木制家具采购(重新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岸财处理 〔2024〕1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木制家具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号:NAQ23A0006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AQ23A00067采购时间:2024年03月20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木制家具采购(重新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灵欣辉旭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永祥路87号20-2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经办人:黄先生联系方式:023-62490347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莫女士联系方式:023-62988518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木制家具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号:NAQ23A00067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30,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4月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4年4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采购人提出的相关检测标准均与采购的家具内容相关,与采购项目需求相适应、相关联,例如投诉人主张实木颗粒板不应当执行抗菌检测标准,但需注意采购人的使用环境为医院,要求家具的基材具有抗菌性能应当认定为与采购人需求相关。同时,根据调查了解,本项目有符合规定的潜在供应商,满足充分竞争的要求。因此不存在以排他性、限制性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公平竞争的情况,;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对样品部分的评分标准已明确需考察样品整体工艺是否优秀,据此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工艺图以辅助判断并无不当;投诉事项3,投诉人并未就该标准存在以特定供应商既有特殊检测报告和独有产品为依据,以控制其他投标人得分从而达到串标围标之目的做任何的说明或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4,前述设置均与采购人的需求相关联,同时,不存在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