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应急局防汛视频监控增点扩面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4】30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铜梁区应急局防汛视频监控增点扩面设备采购”(项目号:TLQ24A0010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4A00101采购时间:2024年04月24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铜梁区应急局防汛视频监控增点扩面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梦珍委托代理人:巫恩波
联系方式:18223854925
-->地 址:四川省自贸区川南临巷片区西南商贸城一区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经办人:喻老师联系方式:45640012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门街388号
被投诉人2:重庆纵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老师联系方式:19942265841
-->通讯地址:淮远古韵南街71号金港国际4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铜梁区应急局防汛视频监控增点扩面设备采购”(项目号:TLQ24A00101,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5月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首先,《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要求提供公安部等省部级“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对“权威机构”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说明,因此,此采购需求的设置违法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之规定。其次,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限定了“公安部等省部级权威机构”出具,并且在“权威机构”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说明的情形下,除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告外,采购文件并未对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明确,且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此采购需求的设置存在误导性表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