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二中扩建工程及铜梁二中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4】30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铜梁二中扩建工程及铜梁二中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号:TLQ24C0002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4C00024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4日
二、项目名称:铜梁二中扩建工程及铜梁二中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一翔揽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委托代理人:李雪超
联系方式:19823608218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梧桐公馆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二中
经办人:江老师联系方式:13983117492
-->通讯地址:铜梁区东城街道塔山东街16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陈志勇联系方式:023-45878963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
四、基本情况
你单位对铜梁二中关于“铜梁二中扩建工程及铜梁二中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的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收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你单位获取该项目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结合你单位提交的投诉材料,你单位从获取采购文件之日就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应为2024年6月7日。(“知道或应知”是起算权益受到损害的两种不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应知”的明确,并不是对“知道”的明确,而“知道”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综上,你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提出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属于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