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第一中学校标准化考场集成实施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忠财采决〔202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忠县第一中学校标准化考场集成实施服务项目”(项目号:ZHZ24C000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HZ24C00007采购时间:2024年05月06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忠县第一中学校标准化考场集成实施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梦珍委托代理人:巫恩波
联系方式:18223854925
-->地 址:四川省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一区21324-21328
被投诉人1:重庆市忠县第一中学校
经办人:秦老师联系方式:13668469085
-->通讯地址:忠县乌杨新区金海大道499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8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重庆市忠县第一中学校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
投诉事项
2
,该项目设置的“1.供应商具有的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一级证书得2分,二级证书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供应商具有安防工程资质一级证书得2分,二级证书得1分,三级证书得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3.供应商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4.供应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5.供应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一级得4分,二级得3分,三级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6.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资质证书一级得2分,二级得1分,三级得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8.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得2分,二级得1分,三级得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评分标准设置违反了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剩余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忠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