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0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年四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项目号:RCQ24A0004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RCQ24A00040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8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四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依久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云芳联系方式:18233257186
-->地 址: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门脸
被投诉人1: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经办人:颜老师联系方式:023-4679412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兴荣大厦11楼
被投诉人2:重庆恒治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老师联系方式:023-63209952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7-10
相关供应商:重庆百恒润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青枫北路10号3幢16-6
四、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
2024年四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RCQ24A00040)。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于2024年5月29日向采购人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本项目存在排挤外地供应商,设置条件故意废除其他供应商导致高价中标。
事实依据:本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本项目为线上开标,自2022年以后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开始使用不见面开标以线上的形式进行开标评标,支持项目以线上的形式进行开标。本项目明明为线上开标还设立供应商去现场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检测报告我方放置到了响应文件,我方参加众多重庆地区项目均为中标后供货时提交原件,这样在中标送货时随货提交检测报告。对于检测报告扫描件与纸质原件所表明的信息是一样的,那么为何本项目一定要去现场提交原件,那么线上开标就已经变相的变成了需要派代表去现场的开标程序。那么就是对外地供应商的排挤,我方为河北企业,距离重庆一千六百公里,本项目明明为线上开标却还是需要供应商去现场,这不就变成了变相设立不平等条件针对外地供应商。现国家大力推广各地进行优化营商环境,为供应商提供“不见面、不跑腿”的全流程电子化,打造规范化、标准化的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而本项目与国家理念背道而驰,故意设立不合理资格废除其他供应商以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本项目限价1610000元中标价1323000;已经属于谈判中的高价,并比市场价高出很多,如不是本项目设立不合理资格则不会这么高价中标,我方质疑本项目存在排挤外地供应商设置条件故意废除其他供应商导致高价中标。本项目设立开标时提供原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变相要求供应商到达现场。这本是没必要的成本。随后回复到“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未强制性要求开标现场提交检测报告原件。”此项回复非常矛盾,既然未强制要求达到开标现场提交检测报告原件为何以此理由将我方做无效响应处理。这难道不就是变相要求去现场提交吗?按照采购人的回复没有强制去现场但是不去现场就做废标处理,那么这不算变相的强制去现场吗?将不在现场的供应商做废标处理这和变相的资格项有什么区别,且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以价格为中标标准,本项目将其他供应商以不合理理由废除达到让意向公司高价中标的目的。
投诉事项2:质疑回复函并未告知我方具有投诉的权力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为变相设立不平等条件针对外地供应商,此投诉为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投诉人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因此投诉人在2024年4月23日就已经知道了采购文件中的此条规定,知道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则投诉人应在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但《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收到质疑函的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因此投诉人对采购文件中此条要求的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因此关于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为变相设立不平等条件针对外地供应商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此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其次,投诉人投诉以未到达开标现场提交检测报告原件为理由将其做无效响应处理,为变相要求去现场提交,以不合理理由将其废标为对本项目采购过程的投诉。根据本项目《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投诉人是因响应文件中未响应实物图片,而被评标委员会认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并非投诉人所述未到达开标现场提交检测报告原件。因此,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根据《关于保定依久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2024年四分类垃圾桶采购项目”质疑的回复》,质疑答复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故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中关于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为变相设立不平等条件针对外地供应商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中关于以未到达开标现场提交检测报告原件为理由将其做无效响应处理,为变相要求去现场提交,以不合理理由将其废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