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2024年DNA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1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2024年DNA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JLP24A000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A00037采购时间:2024年05月14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2024年DNA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万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联系方式:152,,,,,,09
-->地 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致远路38号1栋1单元18楼1814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经办人:王老师联系方式:02363752722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红狮大道1号
被投诉人2: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唐霄竹联系方式:68788702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9幢1-1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1.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第一项“案件版常染色体试剂盒套装”及第六项“博坤自动化工作站配套微量磁珠法DNA提取试剂盒套装(48人份)”价格均为一元,相较于以往采购中标价,不符合市场价格且明显低于成本价,构成恶意竞标。交易中心答复为成交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报价具有一致性,那么我司合理推断此次投标行为是否构成窜标,围标行为。因为参考其他地区成交合同,此两种试剂盒为核心产品,1元的价格绝远远低于成本价以及过往中标价。
2.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第三项“10u1吸头”第四项“扩增用8连管套装”第七项“一次性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及第八第九第十项等产品单价均为一元,那么总价分别应为五元,四元,三元,五元,五百元,六百元。出现明显价格混乱,格式错误,构成无效响应。交易中心答复与该公司在采购活动中已经进行澄清,可是在公示结果中已经能明确看到中标公司的报价格式错误,该次评标以及公式结果会永久存档,怎能以当时协商作为有效报价裁定。应当判定为无效响应。
诉求:判定重庆青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此次中标无效,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4A00037)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称:九龙坡区交易中心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质疑函,于5月22日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答复意见如下:1.成交供应商整体报价低于采购限价,符合询价文件要求;2.成交供应商整体报价与其他供应商整体报价具有一致性,符合采购整体产品市场价格趋势。不低于整体产品的成本价,不存在恶意竞争的行为。3.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庆青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中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要求该公司就是否同意按分项报价表中的合计价格作为总报价进行澄清,该公司确认同意以分项报价表中的合计价格为准。
采购人答复称:关于一致性解释说明,一致性是指中标的供应商的整体报价和其余三家供应商整体报价金额相差不大,其余三家供应商在某些产品的报价也存在1元的情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询价采购邀请书“一、询价内容 最高限价(元)600000”,成交供应商整体报价低于采购限价,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恶意竞标或者窜标围标行为。
经核实本项目电子评标资料,澄清明细显示:要求重庆青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澄清内容为:“报价函与分项明细表汇总价格不一致,以评审小组根据分项明细汇总价(387608元)为准,是否同意。请及时回复”,成交供应商澄清内容为:“同意”。同时,本项目评审报告说明显示:“重庆青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函价格(387609.00元)与分项明细汇总价格(387608.00元)不一致,经评审小组合议,由重庆青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澄清,以分项明细汇总价格为准”。
经核实,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1“合计金额为387608元,与澄清金额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