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所需第六届西洽会九龙坡区展厅设计搭建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07-05 00:00:00

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所需第六届西洽会九龙坡区展厅设计搭建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1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所需第六届西洽会九龙坡区展厅设计搭建项目(第二次)”(项目号:JLP24C0005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C00055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1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所需第六届西洽会九龙坡区展厅设计搭建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雪锋

联系方式: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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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经办人:涂老师

联系方式:6878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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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西郊三村1号1幢


被投诉人2: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唐霄竹

联系方式:6878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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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九龙坡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该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先施工后招标属于规避招标,是违法行为。

诉求:1.此次项目招标无效,重新招标

2.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商务委员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64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4C00055)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经核实,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事项不属于上述法定范围。就质疑和投诉事项而言,投诉人也不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供应商。另外,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经履行完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投诉人诉求对涉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范围。涉事机构是否违法,我局将在职权范围内另案调查处理。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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