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财罚〔2024〕1号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九龙坡区大有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607616078
当事人姓名:曾昌文
当事人电话:135,,,,,,41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杨九路重庆铁马集团公司原专车售后服务部
二、违法情形
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AAA级企业的公告》(渝道运发〔2021〕109号),经比对核查,九龙坡区大有汽车修理厂未列入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AAA级企业名单,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需重庆市九龙坡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商采购项目(JLP24C00001)”中提供的“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AAA企业”的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
三、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伍仟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6月6日
六、执法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附件
九财罚〔2024〕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