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厨房设施设备购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07-18 00:00:00

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厨房设施设备购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厨房设施设备购置(三次)”(项目号:JLP24A0001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A00011采购时间:2024年06月18日

二、项目名称: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厨房设施设备购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良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美昂

联系方式:1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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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街道龙州大道275号附2号2-22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

经办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1345297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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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兴路8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经办人:彭老师

联系方式:6814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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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中标单位“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标的信息)涉嫌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技术资料,不实响应以谋取政策性加分、谋取中标,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影响公平竞争违法行为,应为无效投标文件,中标结果也无效。本项目评审总分104分,其中商务部分12分,政策性加分4分,两项合计为商务部分总得分“16分”。中标单位的商务部分为“16分”满分,存在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技术资料,不实响应以谋取政策性加分、谋取中标。

诉求:1:依法暂停采购活,依法判定“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同时中标结果无效,取消中标。

2:依法追究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技术证明资料,不实响应谋取中标、谋取政策性加分,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虚假响应违法事实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3:我司要求被投诉人正面回答我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并按质疑事项、投诉事项提供事实证明、实质性证明佐证依据及相关法律依据,请监督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育才实验学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71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4A00011)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二)符合性审查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有效性审查投标方案每个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

而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均为区间值,产品投标方案不具有唯一性,不符合上述符合性审查要求。另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AJ04燃气节能环保单头单尾小炒灶中餐燃气炒菜灶 所投设备额定热负荷为31KW”与招标文件要求:“AJ04燃气节能环保单头单尾小炒灶中餐燃气炒菜灶 所投设备额定热负荷为≥35KW”有偏离,而非中标供应商所述无差异。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政策性加分要求:“1.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范围内的节能产品,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未标注“★”的,有一款得0.5分,最多得2分(清单中以“★”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范围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有一款得0.5分,最多得2分”中要求投标产品整体属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方可获得政策性加分,所投产品配件不得获得政策性加分。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资料和本项目评审资料,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产品配件获得政策性加分,不符合上述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评审,致使该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投诉事项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和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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