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档案馆标准档案库房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08-05 00:00:00

区档案馆标准档案库房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0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区档案馆标准档案库房设备购置项目”(项目号:TNQ24A0014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NQ24A00146采购时间:2024年06月18日

二、项目名称:区档案馆标准档案库房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洛阳金乐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会杰

联系方式:1351237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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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洛阳市伊滨区光武街道吉庆嘉苑小区


被投诉人1: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办公室

经办人:李老师 卜老师

联系方式:1512322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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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春阳街298号


被投诉人2: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杨老师

联系方式:191220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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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春阳街7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对本项目作出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之“二、项目技术要求”之“(二)档案装具”之“1.手动密集架”之“(一)手动密集架架体结构及工艺技术要求”中“11、★立柱......”及“2.香樟木(含部分上门下抽、字画档案、实物档案等)密集架”之“(一)密集架架体结构及工艺技术要求”中“10、★立柱......”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立柱的检测报告,都属于过期的检测报告,对本次招标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起不到任何作用,此要求没有从货物的技术规格及物理特性合理设置技术参数要求,具有限制性及排他性。另外此立柱技术具有压筋外观形状的加工工艺限制,是某个厂家自己的生产技术标准,需新开模具进行制作,开模具需要160天,且压型的立柱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国家标准中也没有这样的立柱外观形状及成型尺的技术要求。

2.“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之“二、项目技术要求”之“(二)档案装具”之“1.手动密集架”之“(一)手动密集架架体结构及工艺技术要求”中“12、★搁板......”及“2.香樟木(含部分上门下抽、字画档案、实物档案等)密集架”之“(一)密集架架体结构及工艺技术要求”中“12、★搁板......”参数,国家标准中没有这样的外观形状及成型尺技术要求。此检测报告要求增加了中小企业负担(需支付人民币检测费),另外此搁板技术具有压筋外观形状的加工工艺限制,这个技术是某一个厂家自己的生产技术标准,此技术要求需新开模具进行制作,开模具需要160天,其次压型的密集架搁板对档案存放没有实质性关联,压型的搁板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3.“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之“二、项目技术要求”之“(二)档案装具”之“4.单面固定档案书柜”中“2、立柱......”及“5、搁板......”参数,此立柱技术具有压筋外观形状的加工工艺限制,这个技术是某一个厂家自己的生产技术标准,此技术要求需新开模具进行制作,开模具需要160天,且压型的立柱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国家标准也没有这样的立柱外观形状及成型尺的技术要求。

4.“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之“三、评标标准”之“(一)评审因素”中技术部分之技术方案15分部分,其一,瑕疵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瑕疵的字眼或字样不能用在产品深化设计配置中,更不能去涵盖瑕疵所包含的内容。其二,以瑕疵字眼进行评标存在太多人为因素,对潜在供应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排他性、限制性及差别待遇,是对某一个公司量身定制产品深化设计的配置分值。个人认为标底为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永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量身定制。该公司与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其三,瑕疵字眼用在技术中的得分有失公平,缺乏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从而导致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臆断强,涉嫌违反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四,本条要求既没有将阐述的内容具体细化到每条内容得几分,又没有进行量化,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大条第3条要求及第8条要求。

5.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之“三、评标标准”之“(一)评审因素”中商务部分(10%),要求20211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具有档案馆建设及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提供一个的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此条款具有设置特定时间、特定行业的业绩,对刚成立的公司具有排他性、限制性,也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大条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6-1投诉处理公告.docx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 6-1投诉处理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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