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室灯光改造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4】40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中小学教室灯光改造”(项目号:TLQ24A0023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4A00234采购时间:2024年06月28日
二、项目名称:中小学教室灯光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聚文万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虎联系方式:19965251556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318号1栋3单元6层60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一中
经办人:李老师联系方式:13883898651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中兴路295号
被投诉人2:重庆垚森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龚老师联系方式:17784490899
-->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金龙大道3号(家乐汇建材市场A7-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垚森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中小学教室灯光改造”(项目号:TLQ24A00234 ,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之规定,结合《铜梁一中关于中小学教室灯光改造投诉的说明》等证明材料,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及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产品参数的检测报告;其次,本项目于2024年6月12日首次发布询价公告,于6月21日再次发布询价公告,最终于6月26日开标,且6月21日发布的询价通知书与6月12日发布的询价通知书相比,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涉及的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因此,投诉人所述“本项目从挂网至开标仅五个工作日(2024年6月19日下午开标)”“时间短”缺乏事实依据;再次,结合本项目评审资料、投标文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共6家,有3家供应商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投诉人所述各位潜在供应商拿不出来相应检测报告缺乏事实依据;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采购人依据某一份检测报告的标准而成为这个项目的标准”或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6月21日发布的询价通知书中规定:“7.产品包装需按: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办库〔2020〕123号执行。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询价通知书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已进行了修改,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