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2024年水域清漂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忠财采决[2024]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忠县2024年水域清漂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ZHZ24A0001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HZ24A00016采购时间:2024年07月08日
二、项目名称:忠县2024年水域清漂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蓝盾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国元委托代理人:游国元
联系方式:13709460218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望江路瑞康大厦底楼
被投诉人1:忠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经办人:邓老师联系方式:85811832
-->通讯地址:忠县忠州街道香山一路临4号附30号
被投诉人2: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韩老师联系方式:02354214466
-->通讯地址: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附1号
相关供应商:扬州海沃恒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曲江科技创业中心(文昌中路11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19日向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项目号:ZHZ24A00016,第三包)(采购过程),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轮投标活动为远程电子投标方式,忠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和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未对投标人的串标及围标潜在风险作出筛查识别并公示,要求对投标人的串标及围标潜在风险作出筛查识别并公示。
我局认为:该项目7月5日开标,7月8日公示采购结果,投诉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二,投诉人未提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支撑其投诉事项的重庆市级以上(含市级)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以及扬州海沃恒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证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没有违反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决定如下: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忠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