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7年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采购(第一区域)包一(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08-21 00:00:00

2024—2027年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采购(第一区域)包一(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2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2027年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采购(第一区域)包一(第二次)”(项目号:JLP24C00083、JLP24C00082、JLP24C00081、JLP24C0008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C00083、JLP24C00082、JLP24C00081、JLP24C00080采购时间:2024年07月19日

二、项目名称:2024—2027年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采购(第一区域)包一(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铜陵中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少兵

联系方式:1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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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正大街前河村221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经办人:李华

联系方式:023-6888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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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建设大厦1603室


被投诉人2:重庆千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康莉

联系方式:023-6320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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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82号天王星D1-2栋7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2024-2027年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采购(第一区域)项目招标文件,违规重复设置不必要的“报名登记”事实清楚。详见招标文件第5页截图,“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中“报名方式”规定:“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将《重庆千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后发送至3097860773@qq.com(邮箱)。”

诉求:请贵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对待,对投诉事项所提及的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歧义、违规设置不必要的登记报名条款妨碍公平竞争,对其经过“准备”的开评标结果,依法调查取证检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过程录音录像等),取消不公平评审结果,认定中标无效。同时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不合理违规条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千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你单位于729日进行了补正,补正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730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受理时间为717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JLP24C00083JLP24C00082JLP24C00081JLP24C00080)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报名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将《重庆千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后发送至3097860773@qq.com(邮箱)”是为了开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前做好基础准备。本项目采购任务性质特殊且时间紧迫,采购人在掌握潜在投标人数量的情况下,可对应做好应对措施,避免造成采购失败导致项目连续停摆的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报名并未设置任何时间限制,不属于废标条款或者无效投标的情形,此项设置并未阻碍潜在投标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未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五)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及招标文件售价“2报名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将《重庆千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后发送至3097860773@qq.com(邮箱)”并未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响应内容做出任何限制,没有明显增加供应商报名的成本,也无证据表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存在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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