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玉带路小学附属幼儿园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五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0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荣昌区玉带路小学附属幼儿园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五次采购)”(项目号:RCQ24A0009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RCQ24A00093采购时间:2024年07月17日
二、项目名称:荣昌区玉带路小学附属幼儿园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五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英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星联系方式:18680813254
-->地 址: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26号6幢4-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荣昌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经办人:李老师联系方式:19923836873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370号
被投诉人2: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林老师联系方式:023-46783201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公园路87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市荣昌区锦耀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昌州街道海棠五支路16号1幢2单元27-3
四、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
荣昌区玉带路小学附属幼儿园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五次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RCQ24A00093)。
投诉受理
投诉人于2024年7月18日向采购人重庆市荣昌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重庆市荣昌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3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专家及采购人回复我公司响应文件未对第二篇第二点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产品名称、数量、单位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2:专家及采购人回复我公司响应文件中经济部分中明细报价表P22页产品名称响应为“计算机”,未按照采购人发布的询价通知书的产品名称“健康信息录入终端”填报。
投诉事项3:专家及采购人回复我公司响应文件中未响应红色晨检卡、黄色晨检卡未明确每包的片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第(三)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之规定,询价小组可以依据自身的专业能力结合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本项目中,经询价小组评审,认为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对询价通知书中的第二篇第二点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产品名称、数量、单位进行响应,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其次,根据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标准:“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同时《询价通知书》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明确载明了:“产品名称(设备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结合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其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中仅列明了“采购需求及响应情况”,未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进行完整响应,且投诉人未列明“名称、数量、单位”,其响应的对象不明,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第(三)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之规定,询价小组可以依据自身的专业能力结合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本项目中,经询价小组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进一步核实,认为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经济部分中明细报价表中P22页产品名称响应为“计算机”,未按照采购人发布的询价通知书的产品名称“健康信息录入终端”填报,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其次,根据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标准为“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明确载明:“46 健康信息录入终端”,结合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九)卫生设备及器材配置”中载明:“计算机”,未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进行完整响应,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再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之规定,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投诉人在质疑函中质疑请求为:“要求专家重新审核投标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原评审专家协助处理质疑,原评审专家应邀协助处理并给出质疑答复,并提出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提及的“健康信息录入终端”及“红色晨检卡、黄色晨检卡”等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为了废除投诉人中标资格而故意在原本毫无问题的响应文件中挑一些无关紧要的文字问题”的情形。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项目“此项产品参数就是计算机参数”及“专家及采购人废除投诉人中标资格的无理理由”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之规定,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投诉人在质疑函中质疑请求为“要求专家重新审核投标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原评审专家协助处理质疑,原评审专家应邀协助处理并给出质疑答复,并提出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提及的“健康信息录入终端”及“红色晨检卡、黄色晨检卡”等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专家及采购人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从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故意寻找所谓的错处,以应对投诉人提出的合理质疑”的情形。其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第(三)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之规定,询价小组可以依据自身的专业能力结合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本项目中,经询价小组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进一步核实,认为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红色晨检卡、黄色晨检卡、绿色晨检卡数量为4”,未按照采购人发布数量响应片数100片/包,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并且,根据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标准为“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询价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载明红色晨检卡、黄色晨检卡、绿色晨检卡均为100片/包。结合投诉人提交的关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二)卫生保健室设备配置”中载明的红色晨检卡、黄色晨检卡、绿色晨检卡,数量均为4,未对《询价通知书》第二篇进行完整响应,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再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之规定,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当首先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再根据报价高低确定成交候选人。现投诉人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也就不能通过报价的高低进行评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对国家财政资金求高弃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及“不公正评审和歧视性对待”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