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24〕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精神,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作用,现就开展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清理工作重点
本次核查清理对象是纳入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方面。
1.评审专家是否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即: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2)项、第(5)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评审专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评审专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中对应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评审专家专业类别方面。
评审专家的评审品目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是否匹配。
二、核查清理处理要求
本次专项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以下规定情形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解聘:
1.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5.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6.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8.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9.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10.受到刑事处罚。
(二)对评审品目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不匹配的,应通知评审专家进行补正或调整其评审品目,补正或调整完成前,暂停其不匹配评审品目的被抽取权限。
(三)对在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核查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专项核查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典型案例请一并报送,对具有创新性的经验做法,财政部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宣传推广。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总结分析评审专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对评审专家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加强对专家的培训指导,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为推动评审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联系人及电话:刘洋 010-68553724
邮 箱:pszjhcql@163.com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