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空调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09-29 00:00:00

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空调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财【2024】51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空调”(项目号:TLQ24A0012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LQ24A00122采购时间:2024年08月06日

二、项目名称: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空调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金永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定强

委托代理人:罗泽航

联系方式:1336822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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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8号16-11


被投诉人1: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经办人:郭老师

联系方式:1899635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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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东城街道办事处民营街10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陈志勇

联系方式:023-4587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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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2024816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铜梁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空调”(项目号:TLQ24A00122,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8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本项目中,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差异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次,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项目明确要求投标人按照“技术(质量)条款差异表”中注明的“该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投标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的规定编写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差异说明”中逐条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及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之规定,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已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我局无告知分项详细分值的法定义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之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独立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进行评分并无不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明显问题,影响评标结果,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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