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金茂)小学校暑期新增电梯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4-09-30 00:00:00

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金茂)小学校暑期新增电梯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2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金茂)小学校暑期新增电梯项目”(项目号:JLP24A0035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A00357采购时间:2024年08月01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金茂)小学校暑期新增电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强

联系方式:158,,,,,,66

-->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富强工业园区内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金茂)小学校

经办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13310221212

-->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27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经办人:张老师

联系方式:68143257

-->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1、成交供应商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2、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法定要求,未包含具体的事实依据的法律依据,且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诉求:1.取消成交供应商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2.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谢家湾(金茂)小学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828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JLP24A00357)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人答复称:我校在2024815日已与成交供应商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了《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金茂)小学校暑期新增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签定后,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安排相关负责人员并于当晚在工作群里发布了关于此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表》。2024816日,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便开始采购材料及联系、安排挖掘机等相关工作,同时于2024817日联系班组人员进场施工。

针对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和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经核实,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最高限价68.8257万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接受联合询价。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填写成交供应商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将产品标的名称填写成项目名称,未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模版添加成交供应商企业划型信息,同时落款产品制造商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我局认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不相符,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针对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和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经核实,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会回复书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不符合上述规定。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经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