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西山院区空调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黔财采〔2024〕5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西山院区空调采购项目”(项目号:QIJ23A0276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QIJ23A02762采购时间:2024年06月24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西山院区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诚维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华东委托代理人:无
联系方式:13271963718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0号1幢9-19
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经办人:张老师联系方式:79228240
-->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165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秦老师联系方式:79233606
-->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8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重庆诚维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西山院区空调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2762)的《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收悉。
经审查:
一、《投诉书》中称“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08月02日,向重庆市奉节中学校提出质疑”,而本项目的采购人是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而非重庆市奉节中学校。
二、《投诉书》中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与事实不符。第二次质疑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属于依法进行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投诉人重庆诚维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是基于第二次质疑提出的,而第二次质疑属于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的质疑,属于未依法进行的质疑以及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