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报告厅会议室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2024〕11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学术报告厅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号:QIJ24A0104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QIJ24A01044采购时间:2024年08月22日
二、项目名称:学术报告厅会议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一汇雾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建委托代理人:冉建
联系方式:13368325856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长顺东巷28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
经办人:刘老师联系方式:13996996886
-->通讯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松岭路西段56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秦老师联系方式:79233606
-->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8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一汇雾鑫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会作出的“学术报告厅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4A01044)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而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黔财采〔2024〕89号)。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材料补正后),于2024年9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1.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2.责令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相关规定进行答疑,并限期改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